1.收費項目及相關事宜,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台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及乙方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之收費項目及收費數額辦理,每月應繳費用如下
幼兒出生 胎數 收費 | 第一胎 | 第二胎 | 第三胎 | 中低 收入戶 |
月 費 | 3000元 | 2000元 | 1000元 | 免費 (須附證明) |
延長照顧費 5:15前不收費 | 全月參加: 5:30 月收375元 6:00 月收750元 單日參加: 5:30 日收30元 6:00 日收50元 | |||
2. 甲方應於每月15日前繳付當月之各項費用﹙含延長照顧費用﹚,延長照顧服務之費用以次收費者,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次繳付。
3. 甲方繳付費用後,乙方應開立收據交付甲方,乙方亦應將存根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