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
(本幼兒園屬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請參照粗斜體部份)
第六條:
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
服務機構按幼兒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收
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
分之一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全額費用。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
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
分之二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
之二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者,收取三分之一費用。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就讀月數比率收取
費用;以月為收費期間者,自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就讀當月
比率收取費用,其未滿一個月部分,按就讀日數比率收取
費用。
三、代收費:
(一)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二)家長會費:依臺中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
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費用:明列明細及價格,並以書面通知父母、監
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同意後收費。
前項所稱就讀月數比率,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教保
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月數計算;就讀日數比率,以當月幼兒實際就
讀日數除以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就
讀日數比率收取費用。
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額退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按幼兒
當月就讀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
第八條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
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
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連續請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
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
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
(含例假日)以上,公立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停課日數
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核實計算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
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公立
幼兒園及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按放假日數及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率
核實計算退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
日不予退費;其他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
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
日不予退費。
按月或按時計費之延長照顧服務費,準用前三項規定。